(2017)鄂05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坚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坚,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葛洲坝中心医院职工,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市西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坚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志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坚在宜昌市西陵区望洲新村一组,按照贩毒人员姜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帮助其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价值250元的毒品。民警当场将二人抓获。从张某处查获其购买的红色药片5颗和白色晶体1袋,净重分别为0.47克、0.2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色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廖健薇人民陪审员 吕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