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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敏霞与被执行人于有民、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霞,于有民,江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敏霞,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有民,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文珍,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敏霞与于有民、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江文珍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江文珍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