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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文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刑初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由海林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士伟出庭支持公诉,刘玉新协助工作。被告人张文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文鼎酒后驾驶无号牌金城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海林市柴河镇铁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柴河派出所北侧路段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贾某某撞伤。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文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侦查,海林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5月16日将被告人张文鼎抓获到案。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文鼎与被害人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文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姬某某、关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及信息、诊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毒化)字[2016]23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收条、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张文鼎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