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百占与冯百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百占,冯百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886号原告:冯百占,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桂玲(原告女儿),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冯百秀,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连英(被告儿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百占与被告冯百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冯百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百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百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冯百占负担。审判员 刘诚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