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闫桂彤与张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桂彤,张瑞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776号之一原告:闫桂彤,女,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秀滨,男,系原告丈夫。被告张瑞民,男,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张爱东,系被告张瑞民之子。原告闫桂彤与被告张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桂彤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杜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51元由原告闫桂彤负担。审 判 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耿晓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