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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月美、李勇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月美,李勇锋,陈立江,陈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月美,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锋,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江,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审被告:陈水根,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上虞区,现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郑月美因与被上诉人李勇锋、陈立江及原审被告陈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月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月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审 判 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