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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920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陈佳宁,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晓东,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阎某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郝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1-2号2-6-1房屋(建筑面积67.25平方米,卷号:C3-93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郝君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1-2号2-6-1房屋(建筑面积67.25平方米,卷号:C3-936);二、冻结被告阎某银行存款9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