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昌明与被告伏文辉、刘丹、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易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明,易尚明,戴建红,伏文辉,刘丹,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04号原告周昌明,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易尚明,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告戴建红,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告伏文辉,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刘丹,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黄柏镇英桥村英桥组。法定代表人易尚明。原告周昌明与被告易尚明、戴建红、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刘丹、伏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昌明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昌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计3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 云人民陪审员 冯贵福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