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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建东与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东,张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4民初1112号原告:高建东,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张小林,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高建东与被告张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建东到庭参加诉讼,张小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小林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小林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经张某某介绍,张��林因为生意周转资金紧张,从高建东处借款35000元,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期满后,经催要,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小林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因张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辩权的放弃,高建东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因张小林还款,向高建东借款35000元,期限两个月,约定利息2分,张某某为担保人,并且签订了借款协议。期满后经催要,张小林偿还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小林借高建东35000元,已经偿还2000元,剩余33000元���该偿还。高建东放弃约定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高建东请求张小林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小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高建东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张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宝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