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俊东与赵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东,赵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兵0601民初579号原告:张俊东,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被告:赵仕江,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第六师共青团农场场部。原告张俊东与被告赵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俊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54.4元,合计13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俊东负担。审判员陈涛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房慧灵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