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海荣、邹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海荣,邹浩,赵文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沈海荣,男。被执行人:邹浩,男。被执行人:赵文叶,女。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海荣与被执行人邹浩、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27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赵文叶名下有车辆登记,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24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