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绍明与被告刘长江、李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绍明,刘长江,李占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074号 原告:宋绍明,男。 被告:刘长江,男。 被告:李占仁,男。 原告宋绍明与被告刘长江、李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宋绍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绍明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宋绍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宋绍明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