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刘阳、屠世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珍,刘阳,屠世龙,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1378-1号申请人:王秀珍,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申请人:刘阳,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被申请人:屠世龙,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被申请人:杜鹏,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申请人王秀珍与被申请人刘阳、屠世龙、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秀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阳所有的×××号车辆户籍,担保人王旭自愿以其所有的×××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阳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户籍,期限一年;二、冻结担保人王旭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车辆的户籍,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王秀珍先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侯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