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行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殿富与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27行初1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原告罗殿富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7)湘1227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227行初14号行政裁定书中第1页第1行“(2017)湘1227行初14号”补正为“(2016)湘1227行初14号”。审 判 长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燕如人民陪审员 蒋俊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昱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