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79号原告常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斌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常竹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