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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佑贞与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佑贞,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107号原告:徐佑贞,女,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希鹏、冯波,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孙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洋、黄志成,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徐佑贞与被告福建省东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徐佑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佑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辉明人民陪审员  江军猛人民陪审员  李明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鸿速 录 员  林丽芳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