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雪锋与被告鲁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锋,鲁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9)甘0302民初480号原告:徐雪锋,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日,住本区。被告:鲁开青,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5,住本区。原告徐雪锋与被告鲁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雪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开青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鲁开青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1月25日,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鲁开青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借贷关系,被告鲁开青应按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开青偿还原告徐雪锋借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