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88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昌腊年(陈某某母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栏杆集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陈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华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