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88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昌腊年(陈某某母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军,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栏杆集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陈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华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立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