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818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6幢311室。法定代表人:郑伟。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