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朱锡斌与文英、刘星、龙召春、袁圆、张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斌,文英,刘星,龙召春,袁圆,张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锡斌。被执行人文英。被执行人刘星。被执行人龙召春。被执行人袁圆。被执行人张廷光。关于申请执行人朱锡斌与被执行人文英、刘星、龙召春、袁圆、张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98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龙召春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XXX号X栋X单元X楼XXX号房屋(权XXXXXXX)、被执行人刘星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将上述房屋轮候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说明上述房屋在诉讼阶段进行了保全,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值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