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鲁娟、吴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娟,吴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娟,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敬东,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鲁娟与吴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