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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鲁娟、吴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娟,吴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鲁娟,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吴敬东,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鲁娟与吴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执行。故依法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