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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与杨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255号申请人: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经营地址:开远市西山路老石灰窑。经营者:文林。被申请人:杨胜,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诉被告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胜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4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胜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申请人开远市林鑫化肥经营部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杨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