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建君与重庆正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鹏奕房地产梁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君,重庆正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314号原告陈建君,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委托代理人于群,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高娜,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正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知物业),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北外街105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4890305P。法定代表人:刘传戎,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鹏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27103。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建君与被告正知物业、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君的委托代理人于群、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知物业、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2000.00元及2015年2月26日至被告支付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费325.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君在装修其位于梁平天籁花园C-4-6号房屋时向被告正知物业交纳装修押金,双方就装修管理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陈建君已装修完毕,且在装修期间无违规装修行为,被告正知物业应当退还原告交纳的装修押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正知物业退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装修押金,已构成违约,故对该请求予以支持,但应从原告明确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正知物业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涉案资金实际是由被告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收取,也无证据证明被告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自愿代替被告正知物业承担退还义务,故各原告对被告鹏奕地产梁平分公司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正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建君装修押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建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重庆正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