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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与苏州酷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苏州酷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092号原告: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4区079室。法定代表人:张浩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酷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199室。法定代表人:程群。原告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酷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4区079室的公司名称为上海聚亨物流有限公司,而非起诉书中列明的原告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聚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崇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