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如军与刘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军,刘伟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281号原告:陈如军,男,汉族。被告:刘伟财,男,汉族。原告陈如军诉被告刘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陈如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已与被告刘伟财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如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军撤回对被告刘伟财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陈如军负担。审 判 员 陈茂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雄财书 记 员 侯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