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建中与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建中,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国均,乔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建中,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审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谯林,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国均,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审被告:乔莉,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建中、原审被告重庆富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国均、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世海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