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145朱道根与唐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根,唐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朱道根,男,1969年8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唐兴祥,男,1985年4月10日生,住东台市。申请人朱道根与被执行人唐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4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被告唐兴祥欠原告朱道根12800元,由被告唐兴祥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朱道根,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任何纠葛。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唐兴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81执214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小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