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菊仙、厦门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仙,厦门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774号申请执行人:陈菊仙,女,194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B幢1602单元。法定代表人:鲍云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巨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敏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珮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