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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斌与四川蜀开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四川蜀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536号原告:钟斌,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清平,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光,重庆中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蜀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飞,四川信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斌与四川蜀开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钟斌诉称,原告于2012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工资,现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为此原告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该仲裁委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8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90000元;2、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四川蜀开电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大道266号,原告履行的劳动地点也在新都区龙虎大道266号,故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蜀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龙虎大道266号,并非成都市金牛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蜀开电气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因本案被告蜀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成都市新都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蜀开电气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韵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