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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弓与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弓,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张弓,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张弓,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张弓,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03行初10号原告:张弓,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汪胜斌,镇长。原告张弓诉被告怀宁县高河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指定本院管辖。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弓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代理审判员  何晶晶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美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