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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誉贺石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张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誉贺石材有限公司,上海张进建材有限公司,宋明才,赵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上海誉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041室。法定代表人:朱秀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3号20幢120室。法定代表人:张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明才,男,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审被告:赵莉,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上海誉贺石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6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誉贺石材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书面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出具的采购合同,非上诉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合同内容约定无效。被上诉人宋明才不是上诉人公司员工���其行为均代表其个人行为。此案件管辖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从程序性审查角度出发,双方已在《石材采购合同》盖章确认,并约定“协商不成由甲方履约地法院调解或裁决”“产品的交货方式和到货地点……到货地点:甲方工地现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工地”,该约定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该约定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