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亚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0802民初5096-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铧宵,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南郊德静路榆林北方工业职业学校,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7291984********。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彦存,男,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陕西省佳县店镇红崖舍村**号,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被申请人:罗亚雄,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原告马铧宵、马彦存与被告罗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5096号民事裁定,要求扣押肇事车辆陕K×××××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由交警队管理;扣押期限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马铧宵、马彦存共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陕K×××××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