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江洪亮、江洪杰、江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江洪亮,江洪杰,江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被执行人江洪亮、江洪杰、江春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申请执行江洪亮、江洪杰、江春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志 飞审判员 李 富 贵审判员 梁璇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