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葛丽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葛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葛丽娜,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李凤英与葛丽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丽娜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英1,000.00元,至完毕时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