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恢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朱爱国与陈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国,陈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恢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爱国,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陈小亮,男,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爱国与被执行人陈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