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孙某,刘某,齐某,程某,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主要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齐某之母),基本情况同前。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与天明路交叉口南200米。主要负责人:李亚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源家园综合楼。主要负责人:崔建齐,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刘某、齐某、程某、河南保泰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孙某、刘某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凡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