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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常金军、刘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金军,刘朋,王亮,吴红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常金军,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朋,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吴红方,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金军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2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红方给付2万元,被执行人王亮给付3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执行员 刘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