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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他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宇婷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婷,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68号申请执行人:刘宇婷等152人。员工代表:刘宇婷,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前海花园**栋706,身份证号码4414251974********。员工代表:洪春生,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号14幛*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04021981********。员工代表:邹维,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08,身份证号码3605211980********。员工代表:杨真,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08,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员工代表:陈佳艺,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金和镇和西村委新寨村***号,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委托诉讼代���人:谢建生,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宇婷等152人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1095-1247号-1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6执3506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1095-1247号-1仲裁调解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