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989窦晓宇与王坤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晓宇,王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89号申请执行人:窦晓宇,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坤明,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晓宇与被执行人王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原来房屋拆迁后,仅有二套安置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汽车、足额银行存款,自行交付了22000元。在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亲友提供担保,交付了3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