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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兰挺、尤昌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挺,尤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兰挺,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尤昌发,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兰挺与被执行人尤昌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2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尤昌发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被执行人尤昌发名下房子本院经依法委托评估,并按规定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款准备予以分配,但分配金额不足以偿还标的金额,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