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71号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包俊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琳,女,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21层2103室。法定代表人:孙广森。原告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72000元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单号为PZPP201712010037000123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北京拉非克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72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