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艾雪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雪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刑初501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雪松,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群众,住蓟州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日在公安蓟县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宝堂,男,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雪松被控诈骗一案,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6〕47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雪松及其辩护人陈宝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建议蓟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同意延期审理。2016年11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2017年2月25日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3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雪松于2015年8月中旬,经事先预谋,编造为他人验车事由,将许某银白色别克牌凯越小客车(车牌号LV2159)骗走,并以次日谎称保证过户,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卖给债权人李某。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别克凯越轿车价值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艾雪松于2015年12月1日被告发,同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艾雪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雪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不是想骗走车后卖掉,车是李某强行弄走的,他也没给20000元现金。李某不是为了要车,主要是为了让我还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是在为被害人办理验车过程中,遭高利贷债主追债,在债主的逼迫下与其签订的卖车合同,主观上没有隐瞒任何事实,也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卖车协议是李某事先准备好的。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无案发时被告人与李某的通讯清单,无法确认谁先找的谁。②李某称当时给付被告人现金20000元与事实不符。李某是放高息的,其明知车不是被告人的这种买卖协议无法实现,故不可能在被告人不还钱的情况下反而给被告人20000元。③买车协议是谁打印的,什么时候打印的?事实不清。④被告人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是否找过被告人要账这一情节需调查。3、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在本案中供述属实,前后一致,诚恳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综上,请求法院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许某找到专门从事为他人验车的被告人艾雪松,要求为其名下的别克牌凯越轿车验车,并交给艾雪松验车费用1600元。8月13日被告人从许某家中将该车开走,并在蓟州区城内有违章记录一条,于当日到天津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验,因故未能检验成功,当日艾雪松将车给许某送回。因验车费用已付,两天后,许某又找到艾雪松要求其继续为其验车,艾雪松又从许某家将车开走,后该车未再进行检验一直在艾雪松手中。许某多次打电话催问,艾雪松编造因自己驾驶本积分已不够扣,违章记录取消不了,车不能上线检验、需花钱买分等谎言骗得许某相信。2015年9月份被告人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李某。因李某找到许某要求过户而案发。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许某,并赔偿其损失人民币8000元,许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许某报案时陈述,2015年8月12日我找艾雪松验车并给了他1600元验车钱。2015年8月13日早上艾雪松从我家楼下把车开走了,期间艾雪松编造各种理由骗我,说车暂时验不了。2015年8月13日艾雪松把车开走后就在蓟县有一条违章,艾雪松跟我说车辆解不了锁,得去天津市里去解才能消违章。过了一阵子我打电话问他车验的怎么样了,他说驾驶证分不够,消不了违章,我说用我的去消,他说不行,蓟县的高清摄像头把他拍的清楚着呢,他只能买分去消。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告诉我买分被公安局拘留7天罚款5000元,7天后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买他分的那个人涉嫌毒驾,市里正在查这事,我的车被市交通局给扣了。我一直也相信他,没有产生过怀疑。直到2015年11月25日有一个姓李的人找我给车过户,经跟这个人了解,我才知道艾雪松将我的车卖给他了。这几天我一直在打电话联系他,想跟他见面调解此事,但艾雪松一直不露面,所以我才来派出所报警。我这辆车是2008年出厂的银色别某越轿车,车牌号是津L×××××。大概值三四万元钱。2016年4月9日许某的谅解书:本人作为受害者,与艾雪松家属达成了和解,谅解了艾雪松的违法犯罪行为。1、艾雪松及家属已深刻认识到艾雪松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认识到了给我造成的损失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2、艾雪松及家属积极表示歉意,还自愿赔偿了我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3、艾雪松家庭困难,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自愿不再追究艾雪松的刑事责任,请求检察机关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电话笔录,开庭时不参加诉讼,谅解书是艾雪松他媳妇书写的,内容我看过了,是我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汽车已退我了,还补偿我人民币8000元。第一次车有违章验车验不了后,艾雪松把车给我开回来了。过了不是一天就是两天,我又找他让他验车,他又将车开走了。可能是当时我不在家,我媳妇给的钥匙。因为我已经将验车费都给他了,所以我就得找他验车。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日证实,我有一辆银色的别某越轿车是蓟县渔阳镇东北隅村的艾雪松卖给我的,是2008年的车,车号是津L×××××,发动机号是86031081,车架号是LSGJA52U48H125650,所有人是许某。艾雪松是2015年9月12日上午开着这辆车去花园里一段找我,我俩在道边上写的协议。协议上是2万元,实际上是4万元,因为以前艾雪松通过别人跟我借过2万元,我把借条给他了又给了他2万元现金。艾雪松说半个月至一个月把许某的身份证给我拿过来,让我自己去过户。因为卖二手车的很多都这么干,我当时也没怀疑。可后来过了一个多月后我找艾雪松要许某的身份证,艾雪松总是往后拖,后来艾雪松把我的手机号拉黑了,我去他家找过他想让他把钱退给我,我把车给他,但去他家也没找到他。后来实在没办法,2015年11月25日我找到许某,想让他帮我过户,这时我才知道是许某找艾雪松验车,艾雪松把车卖给我了。我没有强行扣车行为,是艾雪松自己开车去花园里一段找的我,艾雪松知道我要买车,那天艾雪松先给我打电话让我在花园里一段南口等他,然后艾雪松开着这辆车来找我,我看这辆车车况不错,就想买了,我们商量价格后,就在路边车辆的后备箱盖上写的协议,也是在路边给的他借条和2万元现金。2016年5月4日证实,我是通过3615修理厂的范某认识的艾雪松。在2015年5、6月份,通过范某我借给艾雪松20000元,他说是短期使用,后来范某多次和他要,但一直没还我。后来范某说艾雪松手里有车,问我想要不,我在2015年5月份卖了一辆赛拉图轿车,卖了3.2万元,手里正好有指标想买车,我就同意了。定好在花园里看车,大概是9月10日我和艾雪松见了面,我一看车挺好的,我就同意要了。9月12日艾雪松给我打电话,我们定在花园里南口见面,我就找了个协议和艾雪松签了,协议上写的是两万元,实际上是四万元,还有两万元的欠条,我给他两万元现金,当时我把两万元欠条给撕了。我当时看行驶证了,是许某的,但是艾雪松保证在20天至30天能过户,我就信他了,就把车给买下了。买车时没有人和我在一起,金瑞红看见了,他和我说:买个车呀,我说:买个车,就说这么多。买车的协议我是从西关一个卖二手车的地方拿的协议。艾雪松卖给我以后,我就一直开着,我打了好多次电话,问过户的事,艾雪松开始说过两天,然后一直往后拖,后来我再打电话艾雪松就不接了。到了11月份我就根据行驶证的地址去找车主许某了,我让他把车给我过户,许某说我这车没有卖,我让艾雪松给验车去了,我才知道艾雪松卖的是人家让验的车。我和范某去过艾雪松家他家没人。我和车主许某见面后,就和艾雪松他们家商量赔偿的事,他们家一直也不赔偿,我和许某就报警了。2017年2月8日、9日电话记录,我在天津有工程,没有人手替我,能不能参加开庭我定不了。我一直在关注这案子,公安人员一直没找我,就是春节前找过我一次,但我没时间。我去参加诉讼他也还不了我的钱。开庭我尽量去吧。3、证人金某1证言证实,我在官庄镇3615机械有限公司上班,没事的时候就在花园里一段附近拉出租。我认识李某他在花园里一段1号楼住。我在花园里一段南口附近等出租活时,看见李某买汽车着。大概是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地点在花园里一段南口一个有大喇叭的电线杆子底下。车的颜色是银色的好像是别克,别的我就不清楚了。李某买车花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看见李某给卖车的人一沓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李某买车时没有强行扣车或对卖车人进行威胁,当时我在我的车里呆着,虽然没听清他们说什么,但卖车的人一直乐呵呵的,受到威胁或者发生不愉快的事肯定不是这种表情。那天我在我的车上一边玩手机一边等活,看见李某在电线杆子底下跟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聊天,看见他俩把一张纸放在别克车的后备箱盖上,然后他俩拿着笔分别在那张纸上签字,我接着玩手机,不一会儿我抬头看见李某给那小伙儿一沓钱,这小伙儿乐呵呵的拿着钱就从南口往西走了,走时二人还互相打招呼呢。这时我下车问李某:又买车了,李某说:是啊,一万五值不,我说:一万五肯定值。我又问一句:真一万五咋着?李某说:比这多呀。他就走了。4、金某1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照片,认出艾雪松就是卖给李某汽车的人。5、证人范某证言证实,我和艾雪松和李某都是朋友,艾雪松是给人验车的,李某是小工头儿。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艾雪松找到我,向我借两万块钱,我说没有,艾雪松就让我想想办法,我联系了李某,李某来找我,后来艾雪松和李某就走了,他俩怎么谈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听李某说借给艾雪松两万块钱,借钱时我没在场。还没还我不知道。借完钱时间不长,艾雪松说有一辆车想卖,我就想起了李某,因为我知道李某刚卖了一辆起亚赛拉图汽车,我听说卖了三万一、二千块钱,李某也和我说过要买车,我就给李某和艾雪松联系,当时李某在奥斯迪附近玩牌,他俩就在奥斯迪东边路口看的车,当时我没在现场。艾雪松卖给李某的车是一辆银白色的别某越轿车,艾雪松在卖车之前开这辆车找过我一次,卖车后李某也开着这辆车找过我。这辆车的来源我一开始不知道,后来李某找艾雪松给车过户,艾雪松一直不给过,李某的购车指标要到期了,我和李某就根据汽车行驶证的地址找到了车主,车主说是让艾雪松验车,没让他卖车,然后我们就报警了。听李某说花四万块钱买的,给了两万块钱的现金,还有两万块钱的欠条,给钱的时候我没在场。我也没得到好处。6、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我是天津市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大厅主任。我通过电脑流水查询到2015年8月13日津L×××××号汽车在我公司检测线上过线检验,但因为系统出现故障,数据丢失,该车进行了业务退办,没有检验成功。该车又于2016年1月5日在我公司检测线检验成功了。如果车辆有违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清违章再上线检验;第二种也可以先上线检验,再清违章,清完违章后就可以盖章了。津L×××××号汽车不是因为有违章而不能验车的。7、天津市通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流水列表,显示2015年8月13日验车未成功;2016年1月5日再次验车成功。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津L×××××号汽车违章情况,2013年8月13日有违章一条。8、案件来源,2015年12月1日许某报警称,艾雪松以帮为其别克牌凯越轿车验车为由,将车开走。后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别人。抓获经过,2015年12月2日公安蓟县分局刑侦六大队依法拘传艾雪松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将其刑事拘留。情况说明,艾雪松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逃犯。9、被告人艾雪松供述,捕前交代:今年8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许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凯越轿车该验车了,就问我能不能帮他把车给验了,我说可以。我和许某约好了时间就去他家取车,那天许某正好不在家,还是他媳妇将车钥匙给的我呢,等我拿完钥匙就将车开走了。没说什么时间还,办完了就给他送回去。我把车卖给一个叫李某的人了。因为在这之前我欠过李某两万元,李某和我要钱,我拿不出来。应该是8月20日左右,当时我开着许某的凯越车往家走,在兴华市场附近李某看见我了,就给我打电话把我叫住了,让我别走,回来我就把车停下来。回来李某就跟我要钱,但是我实在是拿不出来,然后李某就说不行,说今天让我务必把钱给他,如果不还钱就把这辆车给开走。当时还写了一份买卖协议,协议上写的是我的名。是我手写的,我找了一张十六开的白纸手写,是在花园里一段道口里边不远的地方写的。协议上就说我将这辆车以二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了,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写完协议,李某就走了,当时没有给我钱。在写协议时有其他人在场,是否是和李某一起的,我不清楚,当时这些人在李某的边上站着,等李某一走他们也就朝着一个方向走了,我不认识他们。李某他不想要这辆车,他就想让我赶紧还欠他的2万元钱,他还跟我说让我赶紧筹钱,等我把钱还给他他就把车给我。李某将车开走后,经常找我,就是让我尽快还钱,他不想要车。我也告诉他这车不是我的,他是强行开走的,当时我也没办法。我和许某没说这事,我想自己尽快筹钱,好把车要回来。在这阶段,许某给我打过七八回电话呢,我都以出了违章没法验车,还说天津车管所将车给扣了的理由拖着他,就是不想让他知道我把车给卖了的事。我是想给许某验车,我将车开走后当天就去上仓验车了,并且上线了,但是由于保单没生效,所以当天没有验完。那天上完线开回来的时候在皇昊路口开出了一条违章,回来验车的时候说是有一条违章验不了车,还没消分呢,就被李某开走了。前几天李某和许某要身份证,说是要过户,许某才知道的,他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把车给他要回来。其他的事回来再说。预审笔录:2015年8月份的一天,许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验车,我就从许某家把他的那辆别某越车开走了,后来因为我把车开出了违章,当天车没验完,我就把车给许某送回去了,过了一周左右,我又把许某的车开走了去给他验车,我记得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我开着许某的车路过兴华市场时,李某给我打电话说看见我了,让我别走,我俩就在花园里一段南口见的面,因为之前我欠李某两万块钱,李某就跟我要钱,我没钱还他,李某就让我把我开的这辆别克轿车押给他,我不想把车押给他,但最后也把车给他了。我记得当时我给李某写了一张两万块钱的借条,我就走了。过了四五天李某又找到我,又让我签了一份买卖车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2万块钱这辆车就卖给他了,也是在花园里一段南口写的,李某也没把之前的借条给我。后来许某一直找我,我就编造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没有把车给他,也没有告诉他真相。在写借条时没有人看见,写协议时没有人看见。当时李某说抵押协议不行,让我签的买卖协议,我就签了。我不想把车卖给李某,他说他不想要车,就想要钱,我才把车卖给他的,他知道这车是谁的,我把行驶证交给李某了,是他跟我要的。这车就卖2万块钱。我在车交易时和交易以后和李某没有现金往来。庭审交代:在案发前,我从事给人验车的行业已经五六年了。许某的车一直是我给验。这次验车他把验车的钱已经给我了,当时有一条违章,验不了,我就把车又给许某了,过了几天我给许某打电话,想把违章处理了,把车验了,我把车开来,还没去验呢,就被李某看见了,李某和我要钱我没有,就把车扣了。我是通过范某认识的李某,通过范某借的钱。我没有和范某说过要卖车的话,以前李某找过我,我就是五百一千的给点儿利息钱。这次我说了不是我的车,他说他不管,不还钱就扣车.开始写的借条,后来才有的买卖协议,协议是制式的。我没有得到20000元的现金。当时我和许某没有说车卖了,是为了把车要回来后再还他。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雪松在第一次未能验车将车送还给被害人许某后,明知该车有违章验不了,在第二次将车开走后,并未积极地处理违章,而是向被害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拖延还车时间,在此期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抵债的形式卖给与其有债务关系的李某,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赃物已退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的辩护意见,适当采纳。案发后,艾雪松供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其对罪名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可从轻处罚。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且赔偿了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又是初犯,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艾雪松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雪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李英山审判员 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