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9王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凯,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邗江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2011年4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凯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昆山前进西路开至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双马街西面300米处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查明,被告人王凯于2011年4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凯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尼旭、李某的证言笔录,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凯目无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凯的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