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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西臣、汪来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西臣,汪来生,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西臣,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汪来生,男,汉族,1963年2月5日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40号5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申请执行人张西臣、汪来生与被执行人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