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发林与李泽东、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发林,李泽东,但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328号原告潘发林,男,1987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施秉县。被告李泽东,男,贵州镇远县人,住施秉县。被告但勇,男,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发林诉被告李泽东、但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陶 涛审 判 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龙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