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治矿、薛世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治矿,薛世鼎,翟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治矿,男,汉族,1998年1月20日生,住兰考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世鼎,男,汉族,1993年11月28日生,住兰考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红杰,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闫楼乡大付堂村**组。身份证号:410225196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创海,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生,住山西省文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治矿、薛世鼎因与被上诉人翟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治矿、薛世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