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财保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特种水泥厂与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安市特种水泥厂,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2号(2017)吉0582财保12号之二申请人:集安市特种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职员。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总经理。申请人集安市特种水泥厂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并用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集安市特种水泥厂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胜利西路房屋984.03平方米(集房权证权字第00032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