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7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等与韩方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韩方树,王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7103号原告:董权胜,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引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6240374P。法定代表人:董权胜,职务总经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方树,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良武,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41020319640516151X。被告:王敏,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新城文化路神火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方树、王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权胜、永城市中州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