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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晓龙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82号原告:杨某甲,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杨屯村13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荣,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杨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