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晓龙离婚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82号原告:杨某甲,女,1988年4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杨屯村13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荣,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杨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