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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伟伟与姜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伟,姜克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35号原告刘伟伟,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范光磊,系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克成,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伟诉被告姜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伟撤回对被告姜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3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刘伟伟负担1916.5元,余额1916.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朱富强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关注公众号“”